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可持续运营推进土地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提出七方面共二十项举措推进铁路(含国铁干线,城际、市域、市郊、疏港铁路等和修建复线、铁路改造等)项目站场及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措施》再次明确了铁路沿线综合开发用地的范围,提出在铁路项目规划选址阶段,将土地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和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统筹考虑,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对以站点为中心、半径800米范围内用地实施规划控制,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路网等实际情况,确定站场中心点向外半径800米左右范围内的土地作为综合开发备选用地;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单个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
在规划编制和衔接方面,《措施》提出经批准的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将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措施》提出,利用铁路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用地进行地上、地表、地下空间开发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铁路项目安全需求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地上、地表、地下开发。由政府收回实施开发的,可参照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按扣除土地收回、收购等费用以及计提资金后的出让收益的最高不超过60%比例补偿铁路建设投资主体或铁路项目法人单位。
在确定用地成本方面,《措施》提出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鼓励空间集约利用,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租赁)底价可按所在地级别基准价乘以相应的修正系数计算确定。具体修正系数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增加空中连廊通道、地下公共通道以及自有用地增加公共停车设施等,不计收地价。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杨朝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