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本是居民休闲放松的场所,然而一起未成年人跑步撞伤人事件,却打破了平静,继而引发争议,闹上公堂。广东一名13岁少年在小区夜跑时撞伤了正在散步的住户。因为赔偿责任协商不一致,被撞者家属将撞人少年及其父母、小区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冯某(57岁)和张小某(13岁)均是某小区的住户。2023年12月某日晚,冯某在小区内部道路散步时,被对向跑步的张小某迎面撞到,导致后仰摔倒受伤。之后,冯某被送往多家医院治疗共80天,始终昏迷未醒。
事发后,冯某家属遂起诉张小某及其父母张某、林某以及小区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冯某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38万多元。
阳江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某在涉案小区内进行跑步等较为剧烈的运动时,未及时注意迎面行人情况,因躲避不及撞到冯某,致使其摔倒受伤,为此应对冯某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张小某为未成年人,其行为对冯某造成的侵权损害结果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若张小某本人有财产的,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上述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张某、林某赔偿。
此外,小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对事故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具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张某、林某共同赔偿冯某38万多元。若张小某本人有财产的,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上述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张某、林某赔偿。
一审宣判后,张小某、张某、林某不服,提出上诉。阳江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即是张小某在小区公共区域奔跑时因过错而造成他人受伤所致。张小某作为未成年人,其责任承担方式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在此提醒,未年成人预测和规避风险能力较弱,家长应履行好监护职责,在小区、商场等公共区域盯紧孩子行为,别让“小疏忽”酿成“大麻烦”。
同时,在公共区域活动时,要留意周边情况,遇到有人奔跑,保持安全距离,减少意外可能。法律守护公平,规则保障安全,人人尽责,才能让“意外”少一点,美好多一些。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冯秀珠、李凤霞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