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当前,广东各地尚有一批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因缺乏政策依据而难以化解。为尽可能地解决更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从省级层面对各地共性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予以明确,对保障群众合法财产权益有着重要意义,为显化农村土地资源资产价值、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为实施“百千万工程”、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本保障。为此,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规范性文件《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明确了申请登记范围和申请登记主体,以2020年3月23日作为处理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间界点,以2022年8月1日作为处理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间节点。同时,明确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成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医疗设施、文化设施等公共(用)设施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执行。
《若干意见》重点聚焦因历史原因造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难以按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政策办理登记的问题,在借鉴兄弟省份先进经验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涉及的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已有做法的基础上,针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同情形分类提出了指导意见,并创新提出了宅基地登记“三级审核确认”处理原则、集体建设用地“按现状登记”等处理原则。
《若干意见》要求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要组织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操作细则,明确三级审核确认表样式;要根据职责守牢政策和安全底线,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对城镇居民尤其是回乡退休干部违法购买宅基地和农房、各类社会投资主体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或买卖宅基地、违法违规搞合作建房、“小产权房”、违反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等情形,一律不得登记。
省自然资源厅表示,下一步将加强政策宣讲解读,便于社会各界更加全面、准确、深入地理解政策内容。进一步指导各地加快妥善化解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合法财产权益,为显化农村土地资源资产价值、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为实施我省“百千万工程”、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本保障。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