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破获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5月11日,环食药侦大队接到通辽市科尔沁区育新镇人民政府移交线索,村民王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其所承包的林地内违规间种小麦31.7亩。目前,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看到《村民违规间种小麦31.7亩被刑拘》的标题,读者可能以为农民种小麦也犯法,要被刑事拘留。其实,这个新闻的看点不在“种小麦”,而在“违规”(准确地说是违法)——涉嫌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并造成林地生态功能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王某某正是因涉嫌这一罪名被拘的。
刑法第342条规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核心内容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先看行为模式:核心是“非法占用”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例如,未经批准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非法占用耕地建厂、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等,均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王某某在未获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种小麦,显然符合这一行为模式,无可争议。
再看入罪标准:行为必须达到“数量较大”且造成“大量毁坏”的结果。按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占用其他耕地10亩以上,即可认定为“数量较大”。31.7亩已超过门槛,可认定为数量较大。唯一存在争议的,恐怕就是“大量毁坏”这个客观要件了。间种小麦这种临时耕种行为有没有对农用地造成“大量毁坏”呢?相对于在农用地上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行为,间种小麦的破坏力显然要小得多,环境修复也容易得多,因此也应该成为予以考虑的事理。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法律是刚性的,一些违法行为并不会因为貌似合情合理而被赦免。
广州日报评论员 连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