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万元网购的手机收货后拆封查验,商家却以商品包装拆封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协商无果,消费者为此告上法院讨说法。

2025年3月,方某在某购物平台A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某品牌的新款手机一部,交易金额为1.3万余元。方某在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包装壳有划痕,遂将商品包装的一边密封条撕开检查,但另一边保持完整,手机未从包装盒中取出。彼时,方某立即与A公司及某购物平台沟通退货事宜,但A公司以该商品申请退货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件,且商品详情页底部有“含牛皮纸包装在内的一次性包装拆封不退”的条款为由,拒绝了方某的退货请求。
方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方某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的手机,是否依法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权利?
首先,涉案商品是否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品、数字化商品或报刊类商品。本案中,案涉商品为某品牌的新款手机,属于普通电子产品,而非法律明确排除适用的几种产品类型,亦无证据表明该商品性质经方某购买时确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A公司虽在商品详情页标注“含牛皮纸包装在内的一次性包装拆封不退”条款,但该条款位于页面底部非显著位置,未通过加粗、弹窗等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亦未在订单支付前要求方某单独确认,属于未履行法定提示义务的格式条款。
其次,方某的拆封行为是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结合在案证据等,方某为查验商品,涉案手机仅一侧密封条被撕开,包装另一侧仍完整,商品本体及配件、标识均保持未使用状态,未对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造成影响,符合“商品应当完好”的退货标准。A公司以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法定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禁止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为此,方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退货请求,商品状态符合法定退货条件,A公司设置的排除性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平原则而无效。方某主张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条件,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向方某退还货款1.3万余元,同时方某应向A公司退还相应商品。该判决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根据法律规定,除消费者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品、数字化商品或报刊类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网购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消费者也应有权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在不影响商品完好的情况下,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七天内无理由退货。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在网购退货时,需注意符合“商品应当完好”的退货标准,如果和商家因退货问题发生纠纷,可及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商家应在商品详情页设置显著标注,并在消费者下单前与其确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