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超载、屡罚不改、违规改型……行驶在马路上的“百吨王”就是一个随时可能爆炸的“定时炸弹”,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其驾驶者以及背后的车队管理者要面临的可不仅仅是行政处罚,更可能因构成危险作业罪而判刑!记者今日获悉,广东肇庆法院就审结了两宗“百吨王”上路的刑事案件。

案例一:驾驶车货总重超百吨屡教不改获刑罚
陈某是一名货车司机。2024年4月,陈某因驾驶重型货车装载货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车货总重达100.8吨),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2000元,并当场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不再超限超载。
然而,2026年3月,陈某再次驾驶超载的重型货车上路,途经肇庆封开县时遇交警查车。经称重,该车车货总重达101.03吨。2026年5月,肇庆封开检察院以陈某犯危险作业罪向封开法院提起公诉。
肇庆封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因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现再次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结合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例二:车队多次让超载货车上路 三名管理人获刑
由夏某、苏某甲、苏某乙三人共同成立的车队管理着20多辆大货车,并雇佣多名驾驶员驾驶上述货车从事运输业务。为谋取超载、超限运输的经济利益,逃避执法部门的检查,在车队运输作业时,其三人指示驾驶员使用非法加装的“翻牌器”遮盖号牌,关闭GPS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并自行或安排他人在路上“望风”,帮助车队车辆躲避监管。2019年至2025年期间,该车队超载的货车多次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并被通知责令整改。然而,车队不但未履行整改义务,还继续让超载的货车上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查,仅2025年期间,其车队货车的车货总重超百吨多达10次,被交警作行政处罚2次,因严重超载制动不及发生追尾事故1次。
2026年6月,高要检察院以夏某、苏某甲、苏某乙犯危险作业罪向高要法院提起公诉。
肇庆高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苏某甲、苏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多次超载、超限运输,被通知责令改正后,拒不执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与退出违法所得等情况,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夏某、苏某甲、苏某乙犯危险作业罪,判处夏某、苏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苏某乙拘役五个月,同时对三人宣告缓刑。
法官提醒:驾驶超百吨货车上路当心被追究刑责
货车超载、超限运输事关道路交通安全与公众生命安全。经办法官指出,严重超载会直接导致车辆刹车距离变长、轮胎负荷过重,在山区道路或夜间行驶时极易引发爆胎或侧翻。部分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超载被抓最多就是扣分罚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因超载被行政处罚后再次超载,且车货总重超过100吨的,就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责任。而当“百吨王”从偶发变成长期、从个体变成组织、从被罚一次到屡罚屡犯,该行为已经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案例二中,车队经营者对车队货车拥有组织指挥权,其虽未实际驾驶“百吨王”,但在明知违法、明知被责令整改的情况下仍然指示或放任“百吨王”上路,已触犯刑事责任。
安全底线不容突破,法律红线不可触碰。每一例涉货车重大交通事故的背后,都可能关联着数个家庭的破碎。在此,法官特别提醒从事货车运输的经营者、司机,要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切忌将经济利益凌驾于生命安全底线之上,摒弃“多拉多跑、罚款了事”的错误思想,莫让货车变“祸车”。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肇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