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为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法律层面的新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市民群众习惯借助 AI 软件生成文稿、图片等内容,那么,这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使用者对生成的文稿、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
近日,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25 年学术年会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举办。本次学术年会由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广州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共同承办。活动当日,来自法律界的多名专家学者与实务精英齐聚一堂,围绕“时代变革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与实务”主题,聚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责任、中医药AI数据资产保护、数字时代的法律规制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热点前沿问题展开研讨,共同探寻相关问题的破解之道。

利用AI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
在主旨演讲环节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员陈锦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教授、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杨明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马治国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教授等8位省内外专家围绕知识产权问题,就人工智能、中医药、元宇宙等领域展开主旨分享。本次学术年会还分设“变革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与实务”和“变革时代的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与实务”平行分论坛。

对于广大用户而言,通过输入关键词、提出一些具体要求后,利用AI软件生成的文字稿、图片、视频等内容,能否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首先要分析这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陈锦川指出,在我国,目前主要存在着两种观点。有的认为通过输入关键词,不断输入指令、设置参数等要求,生成的内容属于作品范畴。持反对观点的则认为,如果用户仅仅是输入关键词、设置参数,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为作品,因为依据著作权法,作品具体内容必须由人类来具体创作,作品核心是人的创作行为,只有人类创作的智力成果才应受版权保护,而AI生成的内容不是人类的创作,是机器产生的,不具备独创性,所以不是作品。
记者查阅过往司法判决发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针对一起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作出裁定,该案是我国人工智能领域中认定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不侵害著作权的第一案。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用户仅通过简单提示词触发AI生成的内容未能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承办法官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使用者如果将人工智能绘图软件作为工具,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即使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亦应当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仅通过输入简单提示词生成的AI内容则缺乏独创性,其并不构成作品。
陈锦川进一步分析,界定AI生成内容是否为作品,不能一概而论,也要具体区分几种情况。例如,通过AI生成的文字稿,我们在此基础上不断进行修改、润色、加工,有了人的智力创作,那针对这部分内容可以主张为作品。
在江苏苏州常熟法院审结的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原告林某对提示词的修改以及通过图片处理软件对图片细节设计的修改体现了其独特的选择与安排,生成的平面图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判决侵权方在其自媒体账号连续三天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1万元。常熟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胡越表示,该案的判决丰富了相关法律实践和理论,强调了AI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的前提是能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那么,利用AI软件生成的文图,用户进行发表,是否会构成侵权?
陈锦川分析,对于个人用户而言,借助AI软件生成的图文,只是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例如存放在手机里或者打印后张贴在家里自行欣赏,这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如果借助AI软件生成的内容,与他人先前发表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高度相似,并且将其公之于众,置于网络中,让公众可以随意获取,那要当心可能存在侵权问题。
此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结一起生成式AI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该案中,被告(某人工智能公司)在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过程中侵犯了原告对奥特曼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改编权,并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据悉,本次学术年会设置优秀论文评选和理事会增补环节。近年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坚持党建引领,大力推进法学、知识产权专业高质量发展,主动对接优质平台资源,在科研、教学、育人成果中均有重大突破,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好影响,对提高学院整体内涵建设水平、增强学科影响力、提升教师学术研究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