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马上就要到了,月饼消费市场持续火热。不过,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月饼时要注意,可别买到假货。今日,深圳中院就通报了一起涉假冒品牌月饼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广东金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是金九月饼商标(第18188607号注册商标)、金九商标(第132394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A商行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出售一款非金某公司生产,但商品宣传图、商品详情页面等多处使用了金九月饼、金九标识及金九字样的月饼(以下简称涉案商品)。
金某公司认为,A商行及其经营者曾某未经许可,擅自通过网店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金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商行、曾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后金某公司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A商行、曾某辩称,涉案商品系网上他人代发,并非由其负责包装。涉案网店已关闭,店铺的月销量系刷单而来,实际并未售出多少就被平台下架了。
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审理认为,A商行在无证据证明其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开设的网店上擅自销售涉案商品,该行为侵犯了金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鉴于金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A商行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所获得的利益,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A商行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经营规模及金某公司所主张维权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酌情判决A商行向金某公司赔偿15000元。
另,因曾某系A商行的经营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曾某应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A商行、曾某向金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驳回金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涉案商品与金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属于同种商品,A商行在自家网店销售的商品名称及商品详情中均带有金某公司的名称,且涉案商品的标识与金某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因A商行未能证明其有合法授权,故其销售的涉案商品,属于侵犯金某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宝贵财富,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企业的形象。作为经营者,应当将诚信经营放在第一位,通过合法、合规渠道采购产品,保障产品质量,努力提供优质服务,避免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从正规渠道购买,同时注意观察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方式以及包装的密封性,避免买到“三无”产品。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