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通常被作为一种员工福利,大多企业公司都会为其员工购买,提供意外伤害保障。如果员工不幸发生意外身亡,家人事后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这该怎么办呢?
广东一公司员工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发生车祸身亡,该员工亲属获悉公司帮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属于保险人免责事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双方闹上法院讨说法。近日,本案经广东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额赔付100万元。
保险公司拒赔 亲属告上法院
某科技公司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老蔡(化名)等400多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间,老蔡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老杨(化名)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老蔡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老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老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老蔡的法定继承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属于保险人免责事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老蔡的法定继承人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法院:保险人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经查,涉案保单执行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载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某科技公司在被告处为老蔡等400多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老蔡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老蔡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鉴于本案投保人系单位,被保险人达400多人,保险人应就免责条款内容对每位被保险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与授权栏虽有提及责任免除条款字样,但无具体内容,也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用明显标志来显示免除条款内容等字样,保险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已将涉案保单执行条款向投保人送达并对免责条款内容部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解释说明。
另外,老蔡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老蔡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是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并非机动车,故不属于该保险条款规定的酒后驾车免责情形。
法院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切勿酒后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逆向行驶等。
同时,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作协议时,应就格式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汕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