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多所高校摆摊走红的“鹅腿阿姨”,因被消费者举报原材料用的是鸭腿而非鹅腿,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这一事件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
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国内多地曾查处用鸭肉冒充其他肉制品售卖的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有的被处以行政处罚,不仅被没收违法所得,还被处以罚款;更有甚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倘若“鹅腿阿姨”用鸭腿冒充鹅腿售卖的行为属实,这是否构成欺诈,会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林昭润表示,“鹅腿阿姨”如果存在以“鹅腿”名义对外销售,实际却使用“鸭腿”作为原材料,从民事层面分析,以鸭腿冒充鹅腿售卖的这种行为涉嫌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进行维权,让对方承担“退一赔三”等民事责任,即除了可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外,还可要求额外支付三倍价款的赔偿金,若不足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计算。此外,如果“发绿”肉品经查证属于变质或存在缺陷问题,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关于禁止销售失效、变质商品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规定,构成侵权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或死亡的须承担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等民事侵权责任。
在行政责任层面,如被有关机关调查核实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掺杂掺假内容规定,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如果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及第25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情节严重的,处10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如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则依照广告法规定处罚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情节严重,被认定为“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还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 以上 2 倍以下罚金。若“发绿”肉品确系变质“僵尸肉”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还可能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不过,林昭润强调,最终责任待有关部门调查结论为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广大食品经营者应恪守诚信经营底线,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切莫因小失大。林昭润提醒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是立身之本,切勿心存侥幸、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消费者遭遇消费欺诈行为或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时,也要注意留存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链接:用鸭肉冒充其他肉制品售卖被追责案例
大学食堂档口用鸭肉冒充牛羊肉,被罚27万元
据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通报,内蒙古某高校食堂多个档口及清真餐厅自2023年3月10日起陆续开始使用鸭肉冒充牛肉或羊肉烹饪菜品提供餐饮服务。截至查获时,上述档口使用鸭肉冒充牛肉或羊肉烹饪菜品的营业额收入共计16374元,其违法营业额收入16374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用鸭肉冒充牛肉或者羊肉烹饪菜品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用鸭肉冒充牛、羊肉提供餐饮服务的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6374元,罚款27万元。
烧烤店老板用鸭肉肉串冒充牛肉串、牛排串,两年卖19万元,获刑
据浙江杭州检察机关披露, 烧烤店老板许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购入价格低廉的鸭肉等非牛肉半成品肉串,将其冒充成高品质的牛肉串、牛排串,通过多个网络外卖平台对外销售。在两年多时间里,许某利用消费者对平台的信任和对美食的向往,向消费者大量销售假冒牛肉制品。临安检察机关查明,其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案发后,临安区检察院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许某提起公诉,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贩采购鸭肉冒充肥牛卷 卖了12万元 获刑7个月
据人民网报道,某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综合市场例行抽查中发现,商贩罗某的摊位有不少所谓的“肥牛卷”其实是鸭肉。
经公安机关调查,在一年多时间里,罗某从上海某食品贸易公司以每千克20元的价格,大量采购鸭脯肉卷,然后假冒肥牛卷,以大约每千克40元的价格销售至上海某大学餐厅,销售金额共计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罗某以鸭肉冒充牛肉,是典型的“以假充真”行为,自然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考虑其销售金额,最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用鸭肉干冒充牛肉干获利8万元 男子被判缓刑
据江西永丰法院公布的一起刑事判决书显示,男子唐某将鸭肉干、猪肉干伪装成牛肉干售卖,靠着这份“虚假包装”获利8万余元,因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左右,唐某在各地流动销售“大块肉”时得知市场上存在以进购鸭肉干、猪肉干充当牛肉干销售的方式获利。2023年至2024年11月,他从网上卖家“XX商贸”“AAA潇酒批发XXX”“XX肉制品”处以27元/斤至50元/斤不等的价格采购鸭肉干、猪肉干,然后包装成牛肉干以55元/斤至128元/斤不等的价格,在网上或以流动展销会摊点的方式销售给他人。
经查,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唐某通过微信将鸭肉干、猪肉干包装成牛肉干销售给邓某、郭某,销售金额共计11970元。2024年9月12日至11月13日,唐某在多个县城举办的展销会上以流动摊点的方式将鸭肉干、猪肉干包装成牛肉干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70670.38元。两种方式销售的金额共计82640.38元。
2024年11月,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一次展销会查扣了唐某摊位上拟出售的鸭肉干,经检测,查扣的鸭肉干含有鸭成分、牛源性成分、猪源性成分。之后,唐某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又分别退缴违法所得34266.23元、48374.15元。
法院认为,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鸭肉干、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为82640.38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没收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2640.38元,上缴国库。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