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寻救助合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粤港澳大湾区海域面积约2万平方公里,航线密集、水上活动频繁,台风、暴雨、风暴潮等极端天气多发。海上搜救工作呈现任务重、协同难、标准高的鲜明特点,近三年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年均处置险情250余起,与港澳开展海上搜救协作年均10余起、信息互通200余次。粤港、粤澳在海上搜救方面存在协调机制不够完善、跨境保障有待提高等实际困难。

此次通过的《条例》采用“小切口”立法模式,共24条,重点围绕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作出系统性规定。《条例》明确港澳船舶、飞行器参与广东水域搜救时,沿海机场、临时起降点、海洋石油平台等应当为其起降、停放、补给提供保障,海事、海关、边检、民航等单位同步提供通关便利;同时,对搜救合作启动、快速响应、信息通报、现场指挥、人员移交及善后处置作出全链条规范,并要求建立后评估、信息共享、联合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常态化机制,让跨境搜救“有规矩、有保障、有效率”。

据悉,《条例》立法工作由广东省司法厅牵头统筹,广东海事局具体承办。立法过程中,广东海事局多次赴港澳搜救机构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历时多年推动完成。《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并强化专业搜救力量和通信保障能力建设。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大湾区海上搜救跨区域合作的法规空白,为内地与港澳海上搜救力量的高效联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广东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搜救合作机制,提升湾区海上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地服务大湾区航运经济和民生安全。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妍 通讯员:黄鸣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