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挂网。记者留意到,聚焦预付式消费“跑路”这一热点问题,《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
《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明确: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预付款监管和退还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应当结合相关行业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并推广使用预付款合同示范文本;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并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便捷的查询预付款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的渠道。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期限或者符合交易习惯的合理期限内退还未消费的相应预付款;
经营者与消费者未订立书面合同,收取预付款后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或者消费者能够提供消费记录等证据证明与经营者存在预付款消费关系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
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本省推动建立预付款资金存管制度。有关行政部门依托行业组织结合相关行业实际情况,探索推行预付款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模式,为预付款资金存储、消费、使用提供保障。
《条例》第六十条还明确了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收取预付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未履行相关义务,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姝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