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收费项目、收退费原则等。《通知》提出,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执行满三年方可提出调整
据了解,广州市原有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政策即将到期失效。经过近5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相关内容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了收费项目。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作业本费,代购教辅材料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校服费,课后服务费(按照我市课后服务相关规定执行),研学旅行、社会实践费。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
为保证学费标准相对稳定、避免频繁调价、防止过高收费,《通知》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
其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调整间隔期超过3年的,以近3年计,下同)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县区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新设立和搬迁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按照学校提供的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严从紧核定。
《通知》还提出,学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取。学校提高收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收费标准不予调整。学校降低收费标准,新生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老生按照降低后的标准与原收费标准中较低标准执行。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插班生或因病等原因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
加强收费监管
严禁学校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在收费监管方面,《通知》提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缴入经教育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通过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公示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等补助、退费办理流程、联系人、投诉电话等内容,同时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并随录取通知书寄送。
《通知》还提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每学期末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收支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学校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班委、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违规收费。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含相关软件、平板电脑、课程资源等),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费用。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管理权限。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所属辖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和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除外,以下简称“十二年制和完中除外”)收费审批,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审批。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等四个县级市改革为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市改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十二年制和完中除外)收费审批,按照定价权限规定实施县级权限审批。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和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