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联动港澳、服务湾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加强广州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新修订仲裁法的基础上,细化落实上位法多项制度,对接国际通行仲裁机制规则,在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加大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完善临时仲裁服务体系、推进大湾区仲裁规则衔接融合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日前,记者采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详细解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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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发挥地方立法探索性的制度供给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广州作为五大试点地区之一,打造联动港澳、服务湾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在此背景下,制定《条例》为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供法治支撑正当其时。”法工委负责人表示,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行了修订,引入了仲裁地、临时仲裁等法律制度。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条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和探索性功能,将相关法律制度具体化,积极对接国际通行仲裁机制规则,进一步丰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供给。
2025年,司法部召开涉外仲裁工作座谈会,将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内的全国22家仲裁机构列为首批培育的中国特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
法工委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广州仲裁委员会已顺利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在建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完善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体系、创新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仲裁机构国际化建设,《条例》明确规定本市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依法自主聘任境内外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自主建立适应仲裁业务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员报酬体系,实行符合国情、接轨国际、适应发展的仲裁等服务收费制度,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仲裁规则、优化仲裁程序,并完善专业领域仲裁规则,服务新兴领域发展。
在积极参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上,要求本市仲裁机构完善线上仲裁规则,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仲裁中的应用,为全球商事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事争议在线解决服务,并加强人才对外交流合作。
一张联动港澳、中国特色的仲裁“蓝图”
“联动港澳、服务湾区是中央对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定位。”法工委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9+2”城市群仲裁机构发起成立了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成员机构间积极加强交流与合作,推动仲裁工作融入大湾区发展。
为促进大湾区规则衔接融合与仲裁服务提升,《条例》规定引入港资港仲裁和澳资澳仲裁制度,港资、澳资企业在本市开展仲裁活动,可以约定以广州为仲裁地,也可以约定以香港、澳门为仲裁地,减少相关企业因法律体系差异而产生的顾虑,吸引更多港资、澳资企业落地。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建设。依托设在南沙的联盟秘书处,推动大湾区内各仲裁机构共享互认仲裁员、仲裁秘书名册,共同制定发布统一示范规则。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非常注重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
为适应这一趋势,《条例》引入多元仲裁庭审模式。明确在本市进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适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香港、澳门或者其他国家、地区仲裁规则,以及国际通行的仲裁规则,便于当事人选择熟悉的仲裁庭审程序。
同时细化完善临时仲裁制度。从临时仲裁的适用条件、仲裁组庭、仲裁规则、服务机构四方面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协助组庭,并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临时仲裁服务体系,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支持服务。
一场合力推进的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为增强广州集聚法律服务资源的吸引力,《条例》规定本市仲裁机构要加强与境内外仲裁分支机构、业务机构的交流协作,通过互认境内外仲裁员、共享庭审场地和仲裁秘书服务等方式,共同打造广州仲裁品牌,合力推进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同时提供各类政策便利,例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仲裁工作人员纳入相关人才计划,提供相关出入境便利;仲裁机构或境内外仲裁分支机构、业务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增强南沙国际商事仲裁吸引力。
为营造广州仲裁友好的法治环境,保障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条例》明确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和进行期间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保全措施的程序,并引入国际通行的紧急仲裁员制度。
《条例》亦明确规定仲裁调查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由仲裁庭调查收集;仲裁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由仲裁机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穗仁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邱伟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