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至5月22日。
贷款条件
根据《修订稿》,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前在本市或国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大陆居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同胞具有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具有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具有护照和有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许可。
(三)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异地缴存时间以及退役军人在军队缴存时间可以和本市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具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五)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土地性质应属国有且取得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政府部门批准建、修住房文件,且能按要求提供抵押担保,从取得上述文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修订稿》提出,申请贷款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所购住房或抵押物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或用途为别墅或非居住用房的,或为独立成栋住宅的。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申请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申请人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贷款的额度、利率
根据《修订稿》,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二)不高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该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后发布执行。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高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费用的50%。总费用以本套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费用与另一套作为抵押物的自有住房房屋核查(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
(四)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缴存职工收入按以下标准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本市当时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两者之间的较高值为准,工资以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修订稿》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
《修订稿》提出,所购住房为现房或存量房的,须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在申请放款前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所购住房为预售房的,可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在申请放款前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也可先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并由该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直至该住房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且该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书面合同。
《修订稿》还提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春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