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虚拟货币后,借币人不还,出借人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吗?一男子借给朋友一个虚拟货币,不料,对方迟迟未按约定归还。为挽回损失,他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虚拟货币并赔偿逾期损失,如不能归还虚拟货币,则按虚拟货币与人民币换算比例进行赔偿。对此,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2025年度商事金融十大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法院提醒,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和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属于民法上的财产。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虚拟货币占有人无法返还虚拟货币的,应赔偿权利人损失。因虚拟货币缺乏市场定价机制和价值评估依据,为此损失数额的认定可以参考取得虚拟货币的资金成本。

出借虚拟货币后
起诉要求返还
2023年7月1日,常某向晋某出具借条,约定向晋某借1个虚拟货币,7月3日归还,实际归还日若币价高于出借日,则按实际偿还之日虚拟货币价值或等值人民币还款,若币价低于出借之日则归还出借时等值USTD或人民币,如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罚息。
晋某于2023年7月1日通过某网交付1个虚拟货币给常某,常某未按期归还。另查明,晋某共使用22.82万元人民币通过某网购得1.14个虚拟货币。
晋某起诉请求判令常某返还虚拟货币,并赔偿逾期之日起的损失,如不能归还,则按判决生效之日币安网显示的虚拟货币与人民币换算比例赔偿。

法院:不支持返还虚拟货币
但应赔偿财产损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关于还币的约定显示晋某不承担虚拟货币价值波动的损失,以出借日或返还日虚拟货币价高者为准偿还相应的虚拟货币或人民币,相当于保证晋某享受虚拟货币价值波动收益,如归还等值人民币,则实质是进行了虚拟货币兑换,故该返还约定无效。
合同无效后,一方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而客观上本案无法返还虚拟货币,对于返还虚拟货币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常某应赔偿晋某的财产损失。由于虚拟货币在我国禁止流通,无市场价格和合法定价机制,无评估基础,因此应以晋某取得虚拟货币的成本价认定其损失。晋某甘冒风险在境内禁止的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并交付他人,应自行承担该交易平台定价超出法院认定价值的损失风险。故判决常某赔偿晋某取得1个虚拟货币的对价人民币19.96万元,同时驳回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交易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应根据具体的合同性质判断是否支持原告的虚拟货币返还请求权或赔偿损失请求权。如不能返还虚拟货币的,需考虑与金融监管政策协同,适当确定损失赔偿的标准。
在虚拟货币禁止流通的背景下,虚拟货币的价值确定在境内缺乏法律认可的方案,将权利人取得虚拟货币的对价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本案判决既与金融监管政策保持了一致,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对虚拟货币纠纷审理规则具有参考价值。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魏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