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坚持依法从严——对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依法从严提出要求,要求依法严格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从重判罚。
聚焦社会高度关切的肉制品、校园食品、保健食品、蔬菜水果等重点领域,促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无缝对接,切实解决案件标准不明确、移送程序不规范、以罚代刑、当罚不罚等问题……从《意见》主旨中不难读懂,我国政法机关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上的鲜明态度: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面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高发频发态势,整治行动必须坚持严的主基调,下猛药、出重拳,大幅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最让消费者愤慨的是,很多从业者并非不了解在食品中违规使用、超量添加化学物质的危害性,并非不知道行为的恶劣性,他们甚至都不敢食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制作的食品,只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而胡乱添加,置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于不顾。只顾自己发财,不理他人生死,这种行为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从司法实践来看,食品安全案件往往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定罪量刑,该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只有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时才可能升级量刑。有时还可能因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脱节,导致一些案件处理止步于行政处罚,“以罚代刑”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刚性,也降低了法治的震慑力。现实中,不法分子在农产品、食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用的剧毒农药、工业级漂白剂、非法保鲜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其主观恶意和行为危险性,早已超出了该罪名的适用边界,与“投毒”无异。
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有不少对食品安全案件的处罚,往往脱离货品价值,以公共危害为核心,即以食品安全隐患、公共危害程度、违规主观恶意、整改态度作为处罚核心依据。哪怕价值低廉的过期食品、轻微卫生瑕疵,只要存在公共安全风险,即毫不客气地予以重罚,从而打破“违法成本低”格局。
因此,对于那些为了一己私利,主动向普通食材中投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不法分子,该刑事处罚就决不限于行政处罚,该顶格处罚决不从轻发落,更不能以罚代刑,让法治之鞭“高举轻放”。只有让刑事追责的牙齿真正锋利起来,让不法分子付出承担不起的代价,老百姓才能吃上放心饭。
广州日报评论员练洪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