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老人宣布撤回遗嘱,是不是前一份遗嘱就“复活”?近日,广州公证处经手的一份案例表明,实际上没这么简单。广州公证处公证员表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法重新设立遗嘱。
广州的陈伯有一儿一女,都已成家立业。2020年,陈伯立下第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存款留给女儿。2023年,因与儿子发生矛盾,他又立下第二份遗嘱,将所有财产(包括原来想留给儿子的房产和留给女儿的存款)都留给女儿。然而2024年,陈伯与儿子和好后,口头宣布撤销了2023年的遗嘱,但没有立新遗嘱。2025年,陈伯去世,儿女对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儿子认为撤销了第二份遗嘱,就应该恢复第一份遗嘱的效力;女儿则认为既然第二份遗嘱被撤销,父亲就相当于没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双方于是产生激烈纠纷。撤销最后一份遗嘱后,前一份遗嘱是否自动恢复效力?

如何立遗嘱是老人十分关心的问题。
广州公证处公证员介绍,遗嘱的设立、变更、撤回均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订立遗嘱后,遗嘱人认为遗嘱不当或者有错误,或者改变主意的,遗嘱人在死亡之前均可以依法撤回或者变更其原来订立的遗嘱。遗嘱撤回是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又通过一定的方式取消所立的遗嘱。遗嘱的撤回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使遗嘱失效的效果。本案中,陈伯2023年的第二份遗嘱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因为第二份遗嘱替代第一份遗嘱,那么第一份遗嘱失去法律效力。陈伯2024年口头撤回第二份遗嘱,在2024年至2025年去世前未设立新遗嘱,应视为无有效遗嘱状态。遗嘱撤回行为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恢复”原有遗嘱,旧遗嘱不能因新遗嘱的撤回而自动恢复效力,必须经过重新订立一份遗嘱来恢复其内容。
广州公证处公证员昨天提醒,遗嘱的设立、变更、撤回尽量办理公证,以避免因形式瑕疵引发的效力争议。撤回遗嘱时应明确表示“撤回全部遗嘱”或“设立新遗嘱”,避免仅作部分撤回或意思表示不明。如欲变更遗产分配,应及时设立新的有效遗嘱,而非仅依赖口头表示。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实习生:梁玥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