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工智能开源实践正逐步深入推进。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建设,促进开源生态繁荣。“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开源体系建设,完善开源运行机制。习近平主席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八次会晤第一阶段会议上指出,加强人工智能合作,鼓励开源开放、合作共享。2026年,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推动下,来自全国人工智能产业链的部分头部科技企业、行业协会、开源基金会、开源社区等24家单位联合发布全国首份《关于加强协同创新促进人工智能开源生态繁荣的共识》,为全国人工智能开源治理提供“广东方案”。
人工智能开源过程面临知识产权的确权、利用、转化、利益分配、责任豁免、责任分配等关键问题。为发挥人工智能开源对我国产业的赋能效应,实现技术平权、智能平权,有必要妥善处理人工智能开源中的知识产权治理难题。
人工智能开源不仅包括传统的代码开源,还包括模型参数、权重、架构、数据训练的方法、训练作品集等要素的全部或部分的开源。人工智能开源并不存在统一开源标准,这也导致有关人工智能开源的知识产权治理更为复杂。
治理的挑战
人工智能开源的知识产权治理存在诸多挑战。在著作权层面,鉴于著作权侵权风险,人工智能开源方通常不会开放训练作品集,于是出现了开放模型但不开放作品集的现象。在开源社区中,协同创作常引发著作权权属争议,这不利于后续开源内容的利用、流转和维权。人工智能开源方在作品预处理、模型训练和内容输出等阶段,存在未经许可就删除作者署名、删除或改变作品权利管理信息等行为。在商标层面,人工智能开源方注册相关开源项目的商标,但商誉则由开源社区作出贡献,如此易引发商标权益归属和分配难题。在专利层面,人工智能开源方独自面对专利侵权的风险较大。在商业秘密层面,人工智能开源协议的复杂性增加了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性。
人工智能开源的知识产权治理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譬如,不同开源参与主体的知识产权诉求存在差异化,知识产权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付之阙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层面,人工智能开源的跨国特征导致管辖权存在确立难题,多主体参与开源使知识产权诉权归属存在争议,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主体难确认,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较难厘清。
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人工智能开源知识产权治理困境源于观念、利益和对象性质之差别。一则观念存在分野,知识产权遵循知识控制理念,开源则奉行共享精神。二则利益有别,前者通过产权模式,后者通过协同共享模式来实现自身利益。三则存在对象性质之异,前者需要法定,后者依靠自治。
人工智能开源知识产权治理存在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必要性来看,人工智能开源的创新扩散应在知识产权法治轨道上得到延续,开源社区的知识产权自治与法律规制应融合互补,缺一不可。从可行性来看,著作权领域的知识共享和专利领域的专利开放许可已积累了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可为人工智能开源的知识产权治理提供参照。
治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人工智能开源知识产权治理应遵循相应的原则和规则。原则上,应重视利益分享、人工智能的知识流通、遵循敏捷治理原则和知识产权侵权的末端责任原则。
从具体规则看,在著作权层面,优化作品集的构造,包括适当开放公共数据、构建高质量中文开源作品集、为使用作品训练模型创建基于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例外规则,构建有利于人工智能内容流转的著作权权属规范,建立作品信息披露制度和权利管理信息保护制度。在专利层面,可建立专利联盟,构建开源专利池,并设计“专利报复条款”。慎重选取开源协议,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同时,应以利益分享为原则合理设计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在侵权救济规则上,应以人工智能知识流通为救济目标,确定“适当联系”的知识产权司法管辖规则,规定人工智能开源方或项目管理者享有知识产权诉权,确立有条件的知识产权责任豁免等规则。
【谭洋 作者系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25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法规制研究”(GD25YFX10)的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