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佛山一患者送给医院工作人员1.9元健力宝汽水,之后通过 12345 举报其违规收礼。10月13日,医院回应,事件发生在2022年,涉事工作人员并未主动索取任何财物,事件中不存在请托事项和利益输送。律师李圣表示,作为医院工作人员要引以为戒,保持工作的纯洁性,对患者的行为只能从道德上去评价。律师周兆成表示,假如患者刻意设局赠送小额物品,事后以此为由持续反复举报,经主管部门核查事实不成立之后,依旧不停提交投诉,长期滋扰医务人员,就不再属于正当监督,有可能被认定为滥用举报渠道。

网络截图
事件回顾:患者送1.9元汽水举报医院工作人员违规收礼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佛山一患者送出1.9元健力宝汽水后,转头举报收汽水的医院工作人员违规收礼。根据12345工单截图,患者举报佛山复星禅城医院有限公司药房某某某收礼,健力宝330ml蜂蜜味道汽水一支,价格为1.9元。患者通过12345投诉,并获得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健康局的回复。依据回复,该局接报后第一时间向医院调查核实,举报人多次到医院进行复诊,是医院的老病患,工作人员未主动索取饮料,主观认为这是老病患对医务人员的感谢,因盛情难却而接收饮料。赠送汽水是患者个人主动行为,医院无权强制医生退还相关物品。医院已对该医生收受市民财物行为进行严厉批评,对医院人员进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培训。该局也会持续对医院医德医风问题进行监督,规范相关诊疗行为。
医院回应:工作人员未主动索取任何财物 不存在请托事项和利益输送
10月13日,涉事医院回应了该院梁某诗“饮料事件”的相关讨论,并回应了四点情况:此事发生在2022年,当时梁某诗在工作期间与一名在场群众相遇,对方主动从包内拿出饮料表示赠予,梁某诗已当场明确拒绝,因当时梁某诗忙于搬运物品,故无法将饮料推却,但梁某诗未饮用该饮料。梁某诗未主动索取任何财物,事件中不存在请托事项和利益输送。该饮料系群众表达谢意的善意馈赠,价值约2元,性质上不构成违反医德医风的情形。医院历来高度重视医德医风建设,严禁医务人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馈赠。部分网络帖子将一瓶价值约2元的饮料与“受贿”关联,相关表述与事实不符,易引发公众误解。此外,相关不实信息已对当事医务人员个人名誉及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事件正在依法处理中,最终结果以执法部门调查结论为准。
10月14日,记者致电医院监督热线,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是医生,让记者找其他领导。记者致电医院另一名工作人员,其表示登记了记者号码,有新情况会及时对外通报。
前医务人员:要防范“钓鱼式”投诉
前三甲医院退休医生谢强表示,假如此事经认定是“钓鱼式”投诉,那会增大行政成本,对社会的基础信任产生危害,要引起警惕。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圣分析,事件中的医院工作人员不存在索要饮料,与患者不存在利益输送,因此工作人员也不算违反医德医风、职业道德。不过李圣表示,作为医院工作人员确实要引以为戒,保持工作的纯洁性。对患者的行为只能从道德上去评价。
李圣分析,患者馈赠医院工作人员一瓶饮料,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但是我觉得法院不一定能支持他,因为是自愿馈赠的,并且已经完成,没办法收回了。”
律师:12345投诉渠道不可滥用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表示,很多人有个认知误区——认为只要通过12345渠道提交投诉,无论事实真假、反复多少次,都属于正常维权,但实际上并不是。
周兆成介绍,如果刻意设局赠送小额物品,事后以此为由持续反复举报,经主管部门核查事实不成立之后,依旧不停提交投诉,长期滋扰医务人员,就不再属于正当监督,12345热线不应成为投诉滥用的渠道。“12345就是接收群众诉求的渠道,但权利行使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周兆成说,政务投诉热线,初衷是给普通人一条反映真实问题的救济通道,不能变成设局取证、长期纠缠他人的工具。医患之间的矛盾,应当就真实发生的争议理性维权,不能用这种方式持续消耗医护人员。
周兆成介绍,医务人员享有名誉权,以及不受无端滋扰、正常执业的权利。如果捏造虚假事实恶意举报,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诬告陷害;如果大量重复、无依据投诉,长期干扰医务人员工作、消耗行政资源,属于软暴力滋扰,达到情节恶劣标准,则可能触及寻衅滋事相关法律规定。即便暂时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也可以构成民事名誉侵权,当事人有权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本案医院已经报案,公安机关会完整核查全部投诉记录、沟通记录,判断投诉行为主观意图,最终结论以警方调查结果为准。
此事案值较小,多少金额才能达到受贿呢?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律师表示,因收受患者财物被追责的情形,通常涉及金额较大或存在请托事项。例如,某医院主任医师李某某收受患者微信转账2000元,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某医院医生李某收受索要患者财物并接受宴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被停止执业六个月。上述案例的共同特征在于,收受财物价值明显超出日常人情范畴,或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
周兆成介绍,公立医院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国家工作人员),3万元是受贿罪刑事立案门槛;药房普通医务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6万元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立案起点。“本案饮料仅1.9元,医务人员当场拒收、未饮用,也不存在请托谋利,完全达不到受贿犯罪标准。”周兆成表示,刑事犯罪不成立,不等于不违反廉洁行医规定。“哪怕小额礼品,按医德规范也属于需要规避的风险。”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肖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