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有些股民为获得高收益,听信“好友”建议炒股。如果赔钱了,可以要求“好友”赔偿损失吗?近日,广东江门新会法院审结一起因听信“好友”建议炒股亏170万元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3年12月,容某在饭局中结识某证券公司总经理钱某,双方互加微信好友后,时常交流股票信息。
在钱某推荐下,容某购入某医疗股票,并在2024年1月8日至1月30日期间持续加仓,累计投入资金380万元。随后数月,双方通过微信就该股票价格走势进行交流。2024年7月22日,钱某最后一次向容某提供股票信息后,未再回复容某的信息。2024年11月18日,容某陆续抛售所持该股票,累计亏损约170万元。
容某认为,其虽未与钱某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且钱某的不良诱导和虚假承诺导致其投资损失。容某遂将钱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钱某辩称,双方交流仅限于信息分享与市场分析,所有推荐均基于公开研报及个人判断,也已明确提示投资风险,且容某的股票交易完全基于自主决策及自行操作,应自负投资风险。

究竟容某与钱某之间的微信交流和推荐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这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法院指出,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其核心在于资产的“委托”和“管理”的转移。
本案中,第一,主观上无“委托”合意。双方互加微信好友后,容某表示需向钱某请教买卖股票的经验,钱某回应愿意分享,双方结识初衷为分享炒股经验,无委托投资的意思表示;第二,客观上无资金或账户交付事实。容某的股票账户始终由其本人独立操作,资金也没有交付钱某管理,所谓“保证确认”“一切尽在掌握中”等言辞,并不能替代实际账户的操作权或者控制权;第三,双方无约定合同对价。容某与钱某就利润分配或代理费用没有过任何约定,且容某没有发出过要约,钱某没有接受过承诺,双方并未就委托代理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不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为此,法院一审驳回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容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股票是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价格波动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保证赚钱”不等于承担法律责任,“相信我”不等于签订合同,“继续加仓”不等于共负亏损……股票投资者应强化风险意识,理性判断、谨慎决策,切勿轻信“权威”“专家”“内幕”,避免为不必要的损失买单。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新会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