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教育微信公众号2月9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免试就近入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立的基本入学制度。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小学一般采取按地段对口方式入学,初中一般采取按地段对口入学、小学对口直升或电脑派位摇号等方式入学。严禁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或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坚决整治公办民办学校以面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方式为依据的“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违规争抢生源的行为,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加强非起始年级入学管理,任何学校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掐尖”招收插班生。
(二)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采取单校划片(对口直升)或多校划片等方式,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各片区之间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在对学校原招生范围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充分听取利益相关人群意见,审慎论证,提前公告。要完善新建学校招生范围和新建小区对口学校划分工作机制。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主要面向学校所在县(市、区)招生,跨县(市、区)招生的,应做好学生寄宿条件等保障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开、就近就便原则,制定本地区多孩子女义务教育长幼随学政策,但不得含有在市、县范围自由择校的内容。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及省定班额标准等,科学核定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于招生工作启动前1周向社会公布。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组织各类特长生招生,外语、艺术、体育等办学特色学校,要遵守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规定。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校和省、市属中小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按程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四)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和管理,完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及公告的备案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学生报读民办学校的方法和途径。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应首先通过直升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公开报名,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工作由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工作要做到全程录像,并邀请公证机构人员、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全程监督。各地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入学办法,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制定。
(五)建立招生预警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口信息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建立完善学位预警机制。对出现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持续增长、学位供给紧张情况的区域和学校,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招生入学政策,科学制定学位分配办法及学生分流安排方案,及时通过官网、官微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扩大宣传,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各地因地制宜探索研制招生电子地图,便于实时分析研判各学区学位供给动态变化情况,方便学生家长便捷查询各学校招生范围及学位供给信息。
(六)依法保障学生入学权利。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要严格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制度,建立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共同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二、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一)坚持属地招生原则。各市要深化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改革,努力增加优质普通高中学位供给,严格落实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政策。要统筹考虑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和初中毕业生等情况,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认真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确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加快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同时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
(二)完善自主招生办法。各市可选择部分具备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学校,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作用,给予有条件的普通高中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10%以内。自主招生对象为具有创新潜质和学科特长的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特色类型招生均纳入自主招生范围。各市除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可在本市范围招生外,其他类型自主招生应落实属地招生政策,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要制定并提前公开自主招生方案,包括学校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内容,明确学校特色方向、招生数量和招生办法。高中学校要根据招生方案、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情况开展自主招生,主动公开自主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
(三)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违规招收未在本地市参加中考的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资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招生乱收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将各类竞赛获奖情况设立为中考加分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三、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例,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购买学位标准较低的地区应逐步提高标准,切实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持有香港、澳门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或其随迁子女来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原则,平等享受当地随迁子女入学相关政策和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完善并落实本地区进城务工和港澳居民随迁子女参加中考的政策,努力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对回户籍地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
(二)加强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民政部门对接,重点做好无人监护、失学辍学等农村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等控辍保学重点群体就学情况的监控,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并在学籍系统进行标注,准确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信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中小学校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对不在学的适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并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三)保障困难群体入学。各地教育部门要根据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低收入人口家庭子女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原则,制订帮教方案,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保障其顺利完成义务教育,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
(四)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以融合发展为导向,以普通学校为特殊教育发展主阵地,优先采用普通学校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加强市级统筹,指导市、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科学设置招生类别,统筹安排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采取送教进社区、进儿童福利机构、进家庭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地市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残疾人普通高中部,应面向全市招生;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残疾人普通高中部,应面向全县(市、区)招生。普通高中要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随班就读,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招生考试机构应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
(五)落实各类教育优待政策。各地要按照各项教育优待政策妥善解决好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政策规定人员的子女入学问题,进一步优化细化入学程序,简化入学流程要求,将各类教育优待政策落到实处。要规范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群体等中考加分政策,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范围,取消国家规定以外的所有加分项目。
四、加强新生入学管理
(一)加强学生分班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举办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奥赛”班、国际班等名义的变相重点班。义务教育学校在编班时,要严格按照省定标准班额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相对均衡原则和随机原则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均衡配置各班师资力量,不得按学生成绩进行编班,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各地各学校应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阳光分班,需采取邀请家长现场见证监督、电脑随机确定学生和任课教师团队等方式,推进均衡编班落实落细。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学生选课情况,合理排课编班,科学制订选课走班指南和课程实施方案,确保课程之间、年级之间的均衡性和学科学习的连贯性。
(二)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学校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入学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其中,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对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予以建立学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籍工作的核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学籍建档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
五、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校以及省属、市属中小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教育部门要会同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以“名校”“学位”等旗号开展虚假营销行为的治理。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风险研判,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快速稳妥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和谐稳定。
(二)优化资源均衡配置。各地要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政策调整以及实现教育强省需要,合理规划中小学校布局,有序推进规划学校建设,构建与常住人口变化相适应的学位供给机制,保障充足的学位供给。多措并举巩固优化公民办义务教育结构成果。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和学区化管理,加强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
(三)推进招生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积极推进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建设,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推进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要按照“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求,采取可信身份认证、电子证照、部门内部信息互通、跨部门信息共享等措施,实现入学报名信息、学生学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数据的有效对接,简化优化入学报名、材料核验和资格审核流程,提高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管理的信息化应用水平。要合理设定入学证明事项,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全面清理核查已设定的要求学生提供的各种入学证明材料,实行清单制管理。
(四)大力推进阳光招生。各地各校要落实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简章、网站、官微等途径及时主动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结果、咨询方式等信息。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招生入学核心政策和群众关心政策的宣传释疑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出台群众关心的招生入学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时,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宣传引导。
(五)深化违规招生治理。各地要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主动公布招生咨询方式、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制度,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各地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作为教育督导工作重点,紧盯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严肃查处违反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六项规定”等招生政策和纪律要求以及扰乱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的行为;对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依法查处以在家学习、接受“私塾”“读经班”等培训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的行为。
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