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保障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7月20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广州市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书面用工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供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选用参考。
伴随人口老龄化加剧、劳动力结构调整等,超龄劳动者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力量。记者了解到,示范文本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关键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方面,示范文本明确,甲方(用人单位)一般不安排乙方(超龄劳动者)加班。甲方确因工作(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加点。
在劳动报酬方面,示范文本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在社会保险与劳动保护方面,甲方应当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方式处理(双方协商选择适用):乙方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无需再行缴纳;乙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且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乙方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甲方无需缴纳。乙方每季度向甲方提供相关的参保证明;乙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且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与甲方协商一致,由甲方按照规定为乙方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春林、王复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