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法规案拟于10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9月16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官微公布《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
《征求意见稿》分别对工业噪声、夜间连续施工噪声、机动车炸街扰民、商业经营噪声、公共场所活动噪声、室内装修噪声等多种噪声源作出管控要求,并明确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经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劝阻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夜间施工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聚焦工业噪声管控,《征求意见稿》明确,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等,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在法律责任承担上,未安装、使用、维护、正常运行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未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及未如实报告的,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夜间施工噪声,是《征求意见稿》重点规范的一大领域。依据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港务、林业和园林等项目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三日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未依法取得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取得连续施工作业证明但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中单独列明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边界噪声符合噪声排放标准,遵守特殊活动期间噪声活动的时间、区域限制。夜间施工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商业经营活动中用高音广播喇叭进行广告宣传,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聚焦商业噪声管控,《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违反该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同时,文化娱乐、体育、餐饮、批发零售市场、金属切割、石木加工等商业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合理确定营业时间,加强对经营活动噪声的管理,督促顾客控制音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违反该规定,经营管理者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此外,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违反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未按要求布局和使用设备、设施,或者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坐地铁公交使用手机、平板电脑不得外放声音 劝阻无效可报警
搭乘地铁、公交时,有的乘客喜欢将手机外放声音,不仅影响其他乘客上下站听取报站声,而且影响他人安宁。对此,《征求意见稿》作出管控规定,在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该规定,经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劝阻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聚焦公共场所噪音,《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违反该规定,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让广场舞不再扰民,《征求意见稿》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响设备、朝向、音量大小等规定,使用耳麦、定向声技术等方式,避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使用音响等外放设备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违反该规定,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驾驶改装机动车炸街扰民 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暂扣驾照
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对“飙车炸街”、改装轰鸣这类交通噪声扰民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为管控机动车炸街扰民,《征求意见稿》明确,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等应当合理控制噪声,避免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违反该规定,驾驶机动车故意轰鸣、疾驶排放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道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噪声污染。
违反该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
近年来,因房屋装修噪声引发邻里矛盾的现象屡见不鲜。为管控室内装修噪声,《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提前告知社区及周边居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禁止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全天以及工作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
违反该规定,未在限定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进一步管控邻里噪声,《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居民住宅楼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当按照规范合理安装使用,防止外机振动、制冷排水等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居民住宅楼内饲养猫、狗、鸟等动物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动物叫声,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划定公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加强重点区域24小时实时监控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划定方案。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案划定、公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区域范围。
聚焦噪声监测,《征求意见稿》明确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进行调查、监测,根据需要组织安装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重点区域噪声污染二十四小时实时监控。
此外,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推进城市噪声地图开发、应用,将噪声监测数据信息纳入噪声地图,推进噪声监测数智化转型和数据信息共享。
投诉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承办部门应在两小时内到场
聚焦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林业和园林、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主管的建设工程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对主管的建设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城市轨道、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夜间连续建筑施工和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噪声和商业经营活动以外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途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于两个小时内到场核实处置。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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