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端午假期,你饮酒了吗?节日期间,好友相约聚餐,饭桌上聊到尽兴之时举杯畅饮是常事。然而,倘若有伙伴酒后发生意外,同饮者一定要担责吗?近年来,酒后发生意外事故,家属将饮酒同伴诉诸公堂的案件屡屡发生,记者连日来梳理多起广州法院审理的共同饮酒侵权纠纷发现,判定同饮者是否担责的核心在于有无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倘若未尽合理义务,且其过错行为与饮酒者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同饮者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反之,若同饮者已尽合理义务,或损害结果与饮酒行为无关,则无需担责。

酒后冲向12楼坠楼身亡 同饮者已尽注意义务无需担责
一日清晨5点,杨某带着从便利店买来的白酒,与朋友陈某到饭店聚餐。就餐期间,两人不时碰杯共饮。饭店经营者周某也多次加入共饮。之后陈某先行离开,并微信嘱咐周某将杨某安全送回家。陈某走后,杨某继续与邻桌客人聊天饮酒。当日早上9时,周某搭乘出租车将醉酒的杨某送到某酒店休息。酒店监控可见,杨某自行走下车,并在周某指引下走进了电梯。随后,周某将杨某安置在该酒店二十楼房间,还为他盖好被子、放好枕头。其间,周某用手机将整个安置过程进行了录像。
然而,周某刚离开不久,杨某突然从房间里冲了出来,从楼梯跑至十二楼,冲进其他客房从窗户跳了出去。医护人员赶到后确认杨某身亡。
事发后,陈某、周某、酒店经营者魏某均给予了杨某家属1.1万元至1.5万元的经济救济。杨某家属认为,陈某作为同饮人,未对杨某尽到规劝、提醒和照顾的义务;周某作为饭店经营者,也未及时报警或通知家属接回醉酒的杨某,而是将其送往酒店独自休息;酒店客房的窗户护栏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经营者魏某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他们三人均存在过错,应赔偿合计141.1万余元。
面对控诉,三人都觉得自己没错,陈某表示,“我走的时候,杨某还是清醒的!”周某强调,“是杨某自己喝的酒,我已经把他安全送到酒店。”另外,酒店经营者魏某辩称:“是杨某自己冲到别人房间掉下去,窗户栏杆没有问题。”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聚餐期间主动频繁饮酒,被同伴送至酒店时具有行动能力且自行跳出设置符合建筑物标准的窗户后身亡,是其自主行为所致,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饭店经营者周某以及酒店经营者魏某也就此事作出了相应救济。因此,陈某、饭店及经营者周某、酒店及经营者魏某对杨某均已尽到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判决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杨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聚餐尾声突发不适身亡 同饮者无过错不担责
段某退休后经同事邀请参加聚餐,该聚餐报名方式为微信群接龙,费用为AA制,共有30余人参加。骆某受工友委托组织该次聚餐。关某、刘某、黄某与段某同桌吃饭。段某参加聚餐期间有喝酒,在聚餐尾声突发身体不适倒地,骆某等工友立即上前将其扶起、照看,并拨打急救电话将段某送往医院,段某于送医当日去世,死亡原因为心脏呼吸骤停、急性心肌梗死。
事发后,段某亲属武某告上法院,认为关某、刘某、黄某、骆某未尽注意和关心义务,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四人辩称不存在劝酒行为,对段某已尽提醒照顾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荔湾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段某在就餐期间与工友正常交流,摔倒前未传达出或表达出身体存在异样或需要帮助的信息,也未见关某等人有恶意敬酒或劝酒的行为。段某在摔倒后,被骆某等工友扶起、照看,并在短时间内被工友通知的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足见在场人员已尽到较高的谨慎注意义务与协助救助义务。而且,段某在事发前患有高血压并持续服药,其聚餐时自愿饮酒且控制不当,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最大注意义务。因此,对武某主张赔偿费用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法律并非无限扩大共饮人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时常会有以同饮者未尽注意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广州法院受访法官表示,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并非无限延伸,义务应以“合理限度”为界。只有同饮人行为超出了普通社交交往的情谊范畴导致饮酒人处于危险状态时,才产生作为义务,如不强迫别人饮酒,提醒适度饮酒,劝阻酒驾,若发现醉酒无法独立行动需安全护送,或者联系家属接应,若发现面临危险应及时救助等,但不能要求同饮者承担超出合理预见范围的责任。此外,作为饮酒者,应当结合自身健康状况理性饮酒,自主承担饮酒带来的相关风险,对自身生命健康负有首要保障义务。
聚餐饮酒,应时刻牢记“安全第一”,不要让酒成为悲剧的导火索。法官提醒,饮酒者要自律,理性评估自身酒量,避免酒后驾车或危险行为;同饮者要及时劝阻过量饮酒,妥善安置醉酒者,必要时留存沟通记录。唯有各方绷紧安全之弦、履行自身责任,才能守住饮酒安全底线,杜绝事故发生,让相聚欢愉不留隐患。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