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公安局公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相关内容显示,7月2日为公开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
《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拟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记者发现,与此前公布的电动自行车相关的通告比较,本次通告中可申请注册登记电动车人员的范围有了变化,同时明确规定“蓝色”“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对特殊用途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亦作了说明。
通告规定,在佛山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根据该通告,在佛山本市户籍居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新市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港澳台人士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身份证,均可申请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而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并获得国家CCC认证。
佛山本市核发的“蓝色”“黄色”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和行驶证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其号牌及行驶证作废,禁止上道路行驶。
此外,根据本市城市管理需要,大型外卖、药品等配送企业用于网约即时配送的,互联网租赁(共享)企业用于互联网租赁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委居委等用于应急抢险、治安执法、城市管理的,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
在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收费方面,本次通告与此前规定相比较没有变化,仍为每辆收取牌证费30元/套。
在该通告施行后,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FSBG2019059)和2021年1月25日发布的《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延长我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号牌使用期限的通告》(FSBG2021005)同时废止。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