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建局日前印发《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明确,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新规自2025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2日。
车位租售须先满足业主需求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针对此前部分小区存在的“只售不租”现象,新规强调,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在销售信息公示方面,建设单位需做好双重公示。在商品房销售时,应制定车位、车库租售总体方案,明确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销售价格区间等内容,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附件中载明。
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建设单位还需通过函件、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并根据商品房销售时公示的车位、车库租售总体方案,制定车位、车库租售具体方案,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
车位销售按配比分情形
在车位、车库销售过程中,新规对房屋套数计算方式也有明确规定。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按1个产权登记单元为1套计算;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的,以产权登记单元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为1套计算(尾数不计,产权登记单元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套计算)。
根据项目可售车位、车库配比情况,销售分为两种情形。当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小于等于1:1时,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当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大于1:1时,可按流程依次进行两轮销售。第一轮销售中,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且销售时间应不少于180天。第一轮销售结束后,建设单位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可对剩余未售出的车位、车库开展第二轮销售。此时,第一轮未购买车位、车库的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单套房屋业主当前持有不超过1个车位或车库的,可在本轮销售中增加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

若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销售时间已满3年,建设单位在扣除按规定计算未销售房屋预留相应数量的可售车位、车库后,可将剩余未售出的车位、车库进行销售,业主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车位、车库。本轮销售应优先满足未购买车位、车库业主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的需求。
鼓励对外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新规明确,建设单位拟将车位、车库出租时,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须取得车位、车库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制定车位、车库租赁(租售)方案并进行公示后,方可提供出租服务,同时应定期公布可用于出租的车位、车库情况。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建筑区划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以及不影响物业管理和治安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后,建筑区划内停车设施可向社会共享,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以提高停车位资源利用效率,缓解城市停车压力。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直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