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期间,不是因为工作事由外出,在路上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这构成工伤吗?记者今日从广州铁路运输中院获悉,该院近日就审结了一起因上班时外出发生伤亡引发的工伤认定案件。该案中,员工钟某在上班期间打算回家洗澡更换衣服,但在路上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发后,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钟某家属不服告上法院。最终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支持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提醒,职工到达工作岗位后,于上班期间非因工外出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上班期间回家洗澡 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钟某是某公司安保员,事发前一日,公司工作人员周某某发布工作安排,让钟某第二日清洗淤泥。事发当日,钟某上早班(7时至19时),9时许,钟某在完成清淤工作后离开公司外出,9时45分发生交通意外死亡。
事发后,钟某配偶骆某某向白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认为钟某是在上下班的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白云区人社局经审查,作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决定。骆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在事发前一日已发布第二日清洗淤泥的工作安排,钟某可以提前做好准备。某公司没有要求员工离开单位回家清洗的指令,且单位宿舍有洗澡间,钟某在上班时间离开单位回家清洗、更衣的客观必要性并不突出。而且,钟某在正常工作时间,非因工外出且未请假,不属于正常上下班,也不切合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其自行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或视同工伤之规定。白云区人社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为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骆某某的诉讼请求。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即使骆某某主张钟某当日回家系为清洗、更衣,但该行为不是公司安排的外出工作,也非因工作需要外出从事与其安保员工作职责相关的行为,不属于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延伸,事发当日钟某已到岗数小时,已处于正常上班时间范围内。其到岗后又非因工外出的路途,不应再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综合全案证据,钟某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白云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广铁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