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广州市医保局、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及同步印发的《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开始实施。市政府官网发布了来自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政的两份政策解读。
根据解读,对标国家、省待遇保障清单的新要求,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政策措施,完善了救助对象身份管理、经办服务等,使待遇保障更公平适度,基金运行更稳健持续,管理服务更优化便捷,配套的《实施细则》及衔接措施也在1月6日同步实施。
衔接国家和省医保制度 规范医疗救助政策
据广州医保解读,目前广州已经建立起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大病保险等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2019年修订印发的原《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建立起覆盖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的城乡一体综合性医疗救助体系,有效纾解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压力,避免因病致贫返贫,防范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近年来,国家、省自上而下出台了一系列医疗保障制度文件,对医疗救助的人群范围、待遇标准等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新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新《办法》。
此次出台的新《办法》,对标国家、省待遇保障清单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政策措施,完善了救助对象身份管理、经办服务等,有效地加强了救助对象权益保障和医保基金安全保障,使待遇保障更加公平适度,基金运行更加稳健持续,管理服务更加优化便捷。
新增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
据解读,本次修订后,广州原有救助对象未发生变化,全部予以保留,并按省有关规定新增了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这一类别;政策范围内医疗救助待遇整体上不降低。
新《办法》调整规范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原有11类救助对象全部保留并划分为三大类,同时按广东省医救政策新增了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调整后共分为四大类救助对象: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
残疾优抚类医疗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及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等5类人员;
其他困难人员——本市三、四级残疾人、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非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职业病病人及本市见义勇为人员等5类人员。
调整部分医疗救助待遇
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及省医救办法的有关规定,广州调整了相关医疗救助待遇,经调整规范及相关衔接保障,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具体有五项调整。
一是明确资助参保范围;
二是将原《广州市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中属于基本医保目录内住院救助待遇平移整合至新《办法》;
三是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分别定为广州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
四是优化整合享受抚恤补助待遇优抚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待遇;
五是明确异地转诊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
配套实施细则同步落地 零星报销时限从半年延长到三年
作为新办法的配套措施,同步出台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理顺了业务经办流程,完善医疗救助服务规范,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数据精准性,增进维护救助对象权益等政策,以便为救助对象提供更优质便捷的经办服务。
《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资助参保、医院直接记账减免、费用零星报销等操作规范,对经办机构指引更加清晰。同时优化了申请报销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精简相关材料。
《实施细则》还优化了救助金拨付流程。设立医疗救助预付金,救助申请通过审核后,先直接拨付给救助对象,后再向市财政申请补回预付金,提高救助金拨付效率。
为维护救助对象权益,《实施细则》还调整了零星报销时限,从发生费用后6个月调整为36个月内均可办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住院期间任一天有救助身份的,当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按规定支付。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