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商场如战场,要“斗智斗勇”的不仅是消费者,还有开店的商家。近日,电商崔某就被同行恶意投诉,对方委托他人向平台投诉举报,表示被崔某线下欺诈了1.2万余元,并伪造、上传了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截图证据。这项投诉导致崔某网店被平台“限权限流”。对此,商家该如何维权?
网店遇同行恶意投诉
店主诉对方不正当竞争
崔某和刘某在某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上都开设了网店,是经营酒店代订业务的同行。2023年6月,崔某的网店收到了该平台的处罚通知,声称其诱导消费者进行线下交易实施欺诈。
崔某调查发现,原来是刘某以第三人账号向该二手交易平台投诉举报,表示其被崔某线下欺诈了1.2万余元,并伪造、上传了平台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截图证据。刘某的投诉导致崔某的网店被平台“限权限流”,三个月无法正常经营。
崔某认为,刘某作为同行,伪造证据、恶意投诉导致其网店无法正常经营,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王某作为刘某妻子,与刘某互相串通,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崔某遂将刘某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营损失6.27万元。
刘某解释,崔某此前与其妻子王某存在交易纠纷,崔某投诉导致其网店及支付宝账号被封禁冻结。他本次委托案外人对崔某店铺进行投诉,正是为了解决双方之间的交易纠纷,而非实施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1万元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编造虚假信息、虚假投诉导致崔某的网店被封禁处罚,损害了崔某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原告崔某其他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邓昭君指出,原告崔某与被告刘某均在网络交易平台从事酒店代订业务,二者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刘某向网络交易平台投诉举报,称崔某诱导其进行线下虚假交易并收取了1.2万余元构成欺诈,但从崔某提交的通讯录及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来看,均未显示有刘某上传的相关内容,而刘某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投诉内容属实。
虽然,刘某没有亲自实施投诉举报行为,但刘某编造虚假信息,授意第三人通过其账号进行虚假投诉,导致崔某的网店被采取封禁等处罚措施,损害了崔某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刘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鉴于无足够证据证明崔某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刘某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刘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崔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刘某赔偿崔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法官呼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随着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同行之间的竞争日益白热化,电商领域出现了许多“诱假打假”、恶意投诉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营商环境。
法官提醒,如果商家遇到恶意投诉涉及敲诈勒索、虚假投诉等行为时,应迅速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平台提供的申诉通道,按照规定流程提交申诉,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经营者也应通过正面宣传和提升自身商品品质等方法来吸引顾客,诚信经营,切不可通过违法手段恶意竞争。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钟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