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责。2025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持续强化备案审查刚性实效,抓实主动审查工作,首次将6件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监管,全年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59件,并进行逐件审查研究,纠正了2件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
同时,组织开展全市规章、规范性文件“大起底”专项清理行动,纵向贯通市、区、镇街各层级,横向覆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各领域,累计梳理核查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189件,以“全面法律体检”夯实依法治市根基。经严格审查,共排查出与法律规定、时代要求不相符、不衔接、不适应的问题文件106件,全部明确“修改、废止、废旧立新”分类处置方式及整改时限,并推动制定机关加快构建规章、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机制。
经备案审查纠正的案例如下。
案例一:要求企业对人员及运输工具进行统一标识,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符
有规章规定,企业须对其设在社区的站点、工作人员及运输工具进行统一标识。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要求缺乏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授权,属于变相增加企业负担,违反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不得增加市场主体义务”的规定。针对这一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隐性壁垒”,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将进行修改,停止执行问题条款,为企业发展扫清制度障碍。
案例二:设定镇街查处违法用地职责,增加基层负担
某规范性文件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报告等工作,及时有效查处违法行为”。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定,该规定未厘清镇街法定职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违法用地的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不一致。制定机关将进行修改,先采取印发补充通知的方式,停止执行问题条款内容,进一步明确违法用地查处主体。
案例三: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仅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经济状况,不利于保护申请人权益
有规章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的规定不一致,未能及时根据上位法出台对规章进行相应修改,不利于保护申请人权益。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督促制定机关进行修改。目前,该规章修改已进入审议阶段。
案例四:对区内企业的上市和融资行为给予资金奖励,影响公平竞争
有区规范性文件规定,对首次在资本市场上市的区内企业以及已上市的区内企业进行再融资的,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违反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规定。目前该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
案例五:规定在6个月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未及时根据上位法更新情况调整相应内容
部分区规范性文件规定,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须在6个月内提出。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于2024年11月修订并增加了“因特殊原因可以延期至三年”的例外规定,部分区此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及时根据上位法更新情况调整相应内容,增加例外规定,导致群众权益保障出现“制度断层”。审查发现该问题后,市人大常委会立即督促相关制定机关修改相关条款,让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彰显立法温度。目前已有个别区完成修改工作,其余各相关区计划于2026年内完成修改。
案例六:老龄工作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实际不符
有关老年人优待的规章规定,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规章。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规章制定时,老龄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但在2024年,老龄工作职责已由市卫生健康委划入市民政局。该规章未根据机构改革变化及时修改组织实施部门,现有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目前,相关工作职责已完成流转,制定单位将对规章进行修改。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 李冠钊、黄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