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营商环境是影响经营主体涉税活动的制度因素总和,其优劣是纳税人作出投资选择和市场要素流入的重要参考依据。过去,有的地方政府过度依赖财税返还或变相减免税收的做法,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法治化是营商环境的基础与保障,法治化水平是衡量城市营商环境的根本标尺。地方应在维护国家统一税制、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发挥自主能动性,探索构建税收事先裁定、涉税政策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组合,打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高地。
破除路径依赖:
从“政策洼地”转向“制度高地”
回顾地方财税治理的实践,有的地区为促进地方经济高速发展,通过实施税收优惠、财政返还或变相补贴来打造“政策洼地”,阻碍了市场要素的自由流通,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减损了纳税人的经营预期。国务院数次部署财税优惠的专项治理工作;2024年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要求规范、清理各类违规涉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更是明确提出“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彰显了中央以法治化、规范化打造营商环境“制度高地”的顶层设计。滥用隐形补贴或违规核定等非理性竞争手段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阶段难以为继。地方营商环境优化应转向“制度竞争力培育”,体系化构建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唯有如此,方是久久为功之道。
回归纳税人本位:
以法治和公平引领税收营商环境优化
受世界银行施行多年的Doing Business评估体系影响,部分地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时惯于追求结果导向,存在片面注重减少次数、压缩时间等形式化指标的问题。固然,便利化服务有利于在短时间内提升纳税人获得感,但其本质仍未脱离传统的征管本位逻辑。世界银行2023年推出的Business Ready体系,将纳税指标嵌入“监管框架—公共服务—运营效率”评估框架,注重考察立法、执法质量。
这与我国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内核高度契合——要求地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坚持法治与公平价值导向,兼顾“形式+实质”双重要求。具体而言,既要通过制度规范约束征管公权力的行使,也要通过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减少甚至消除不必要的政府干预,促进要素优化配置与各类主体公平竞争,从而引领地方从“政策比拼”升华为对纳税人权利的根本保障。
强化稳定预期:
以制度供给优化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
基于法治和公平价值引领,地方政府应当体系化构建科学、长效的税收制度组合,为纳税人提供确定性预期、营造公平竞争秩序。
首先,探索构建规范化的税收事先裁定机制。面对日益复杂的商业新形态,北京、广州、深圳等地的税务部门已出台税收事先裁定试行办法,在交易安排前为纳税人提供具有约束力的税法适用意见。这种从事后监管转向事前服务的新型纳税服务方式,有利于降低企业涉税合规成本。未来,应将其作为探索新型税收治理路径的重点。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构建刚性的税收事先裁定机制,强化可预期的制度保障。
其次,严格落实涉税政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针对部分地区滥用核定征收裁量权、实施隐形补贴或违规返还等政策而加剧的“内卷式”财税竞争,地方财税治理应全面启动审查与清理工作。一是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未经批准不得出台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以及差异化财税奖补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政策,及时清理存量歧视性财税政策。二是审慎适用核定征收,严禁片面追求地方利益而擅自变通适用税法。应建立负面清单,明确限制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对于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高收入群体,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原则上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要进一步推动规则公平,让纳税人在全国统一税制框架下对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作者林蔚系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本文系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3GZQN50)、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GD23YFX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