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近日正式印发《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五类企业须纳入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以及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办法》规定,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总则、企业概况、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附件等九个方面内容,其中附件须包含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厂区平面布置图、危险源分布图、区域位置及周围环境敏感点分布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企业雨污管网图和各类事故废水收集的排放管网图等。
《办法》要求,企业应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下,企业应当及时修订预案。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企业日常执法检查时,应当把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检查内容。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健源











































